◆ 关于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指南》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为www.csj.sh.gov.cn)上公开发布。
◆ 信息内容分类
《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人事,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统计数据,采购信息,监督举报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 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机关在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税局底楼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在查阅点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为公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都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详尽的内容描述,将有助于本机关确定和查找被申请信息。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因此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选择填写《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上海财税”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公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也可以在“上海财税”网站在线提交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请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受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上海市财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咨询电话:021-12366
联系电话:021-54679568-66047分机
传真号码:021-64733397
电子邮箱:zfxxgk@csj.shanghai.gov.cn
现场公开查阅、受理点: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税局底楼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受理点
现场查阅、受理时间:9:15—11:15,14:00—17:00(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初步审查和正式受理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告知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
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出具《收件证明》以示收到并正式受理。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收取的检索、复制费用,由本机关向支付人开具“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邮寄、递送费用,由本机关向支付人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本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投诉,监督电话为021-54656535 ,通信地址为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邮政编码为200030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附件3:上海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