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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月第一个星期日,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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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上海市地方合格标准为50分。
  3、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由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达到本市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
     以成绩通知单为准。
  5、其余成绩请考生自行下载成绩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