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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其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科目;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二门科目须在当年度内全部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有效期为二年。符合免试条件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在免试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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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合格分数均为60分。
(2)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请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于2008年5月26日至6月6日(上午9:00-下午4:30,周六、周日照常)到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西路服务部(定西路1118号2楼)进行查分登记,并缴纳每门10元查分手续费。联系电话:62403940。
(3)
考试成绩通知单将于2008年5月底由各区县财政局陆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