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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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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本市内资企业纳税人按《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相关税务所

 
版权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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