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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企业城建税等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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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时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用附加等暂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其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
    1、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税务机关审核后开缴款书给纳税人。
    3、 纳税人将税款缴纳入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
    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2号)。

受理部门
    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

 
版权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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