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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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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年审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50号)精神,结合我局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将于2008年7月1日(7月份申报期)起正式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为了保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与其相关的附报资料的一致性,本市申报表录入顺序为先录入相关附报资料,由附报资料自动生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相关数据。

三、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中核定的消费税类型,系统自动生成相对应的消费税申报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5套分类申报表组成),由纳税人填写申报,凡当月应税销售额为零的纳税人一定要进行零税申报,以免申报数据中断,影响以后申报数据的正确性。

四、根据 国税发[1997]84号规定,娱乐业、饮食业及其他纳税人,通过购入啤酒液现场制作啤酒销售,都是酒类消费税纳税人,按照定额税率250元/吨缴纳消费税。请酒类消费税纳税人马上与专管员联系,及时进行税种核定,否则无法生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不能及时申报。

五、由于本市的综合征管系统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税申报系统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申报的情况下,作为年报申报的《卷烟销售明细表》,酒及酒精、小汽车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表》等附报资料的申报系统于申报2008年12月份消费税时启用。

六、我局所辖缴纳过消费税的企业可以得到一张申报示范光盘,请到专管员处领取,名单如下:

上海添龙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新百货公司、上海环龙商场、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上海喜临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申林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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