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办理居住证或出境等事项,需证明证明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同时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当期财务报表;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受理、核发 税务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已缴个人所得税证明》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