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于次月一日至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三、受理部门 相关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