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
现将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关于预缴申报表应纳所得税额填报口径问题
(一)、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填写A类申报表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按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实际利润总额填报,据此计算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为: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填写B类申报表的纳税人
采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纳税人在填写新的《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时,第11行次“其他”填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转让收入等(扣除交易税费后的余额)其他未列明的收入。在B类申报表中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 [2008]145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填写。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报问题
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按上期报表的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金额”与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差额填报。
特此通知
杨浦区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