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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政策的通知
点击此处下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xls
点击此处下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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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规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下表: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2、凡参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清算的纳税人,需重新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于2008年6月20日前交主管税务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可以到专管员处领取或通过上海财税/杨浦子网站下载)

3、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按月申报预缴改为按季申报预缴。即2008年6月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2008年7月进行季度申报,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的申报数将作为预缴数在季度申报时扣除。

4、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5、其他有关内容可阅读上海财税网的相关文件规定(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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