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1、查帐征收内、外资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外省市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在取得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后方可进行申报。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总机构的联系,确保在4月10日前取得《分配表》,并在4月15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4、申报表的样式可通过“上海财税网/杨浦子网站/申报表类”下载,申报表填写办法见申报表下的填表说明。
杨浦区税务局
200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