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已清票);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已清税);
4、《退出税控系统申请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5、《纳税人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6、税务登记国地税正、副本原件;
7、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
四、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