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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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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四、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1、《核准停业通知书》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3、《复业单证领取表》

    4、空白的《停、复业报告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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