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已申请停业,停业期满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复业单证领取表》
2、《停、复业报告书》
3、《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四、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发票及《发票购用印制簿》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