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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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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已申请停业,停业期满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复业单证领取表》

    2、《停、复业报告书》

    3、《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四、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发票及《发票购用印制簿》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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