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
二、办理条件
本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实施明细申报之后扣缴税款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署的委托书;
(3)纳税人申请所属期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实施明细申报之前扣缴税款的:
纳税人申请所属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录入工作量大的,二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结告知
《完税证明》
六、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通知》(沪地税征[2005]2号)
七、申请表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