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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不适用防伪税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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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一、受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

二、办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上期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四、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审批结果通知书》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62号令)

七、申请表式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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