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
一、受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
二、办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上期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四、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审批结果通知书》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62号令)
七、申请表式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