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
四、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发票购用印制簿》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及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