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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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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内资企业法人单位应提供: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8)企业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10)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12)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

1)《税务登记表》

2)《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5)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9)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资金来源中中方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10)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12)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应提供(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5)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9)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上海办事处、上海分公司、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1)《税务登记表》

2)《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3)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七)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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