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如为外商投资单位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5)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证明原件
(5)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变更注册地时提供)
(四)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股东发生变动的单位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如有股东变动的,须提供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六)变更注册类型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七)变更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仅指经营范围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提示:营业执照原件上贴好5元印花税票;然后将此贴好印花税票的原件复印两份)
(3)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新办税务登记证应提交的资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九)变更总机构名称或总机构地址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3)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变更税务登记表部分内容应提供:
1、变更财务负责人: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2、变更各方投资情况: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变更投资总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十一)变更股东或投资来源应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民办非请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资企业须提供外企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单法人股东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四、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