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办理条件:
已被认定为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需重新申领税务登记证件的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原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及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刊需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
3、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已缴罚款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 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