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私营企业离开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区县,利用自有或者租界的固定场所,直接以本企业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私营企业跨区登记申请表》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 办理时限:
当场
五、 办结告知
《私营企业跨区经营报验登记联系卡》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