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1、预缴税款: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或者第三税务所
2、代开发票: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或者第三税务所
二、办理条件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构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财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预缴税款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已缴纳税款的通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省市固定业户提供)
四、办理时限
当场
五、办结告知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及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或第三税务所领取;
注:单笔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必须至第十二税务所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