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税务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交);
4、纳税项目证明及其相关合同或协议书(个人所得税除外)。
四、办理时限
当场
五、办结告知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或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