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税务公告 办税指南 分局概况 监督投诉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办税指南 >> 其他类
扣缴义务人登记
  [字体: ]   

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税务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交);

    4、纳税项目证明及其相关合同或协议书(个人所得税除外)。

四、办理时限

    当场

五、办结告知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或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政务公开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黄兴路402号    电话:6570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