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工商企业提供)。
3、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建安企业提供);
4、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建安企业提供)。
四、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