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1、预缴税款: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
2、代开发票: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外地来沪建筑安装企业已办理报验登记及项目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预缴税款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及《代开外地来沪建安统一发票申请表(附表)》;
(2)《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原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分包方或转包方提供)。
2、代开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及《代开外地来沪建安统一发票申请表(附表)》;
(2)外建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付款证明;
(4)已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分包方或转包方提供);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限
当场
五、办结告知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及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