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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发票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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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1、预缴税款: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

      2、代开发票: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外地来沪建筑安装企业已办理报验登记及项目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预缴税款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及《代开外地来沪建安统一发票申请表(附表)》;

  (2)《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原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分包方或转包方提供)。

     2、代开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及《代开外地来沪建安统一发票申请表(附表)》;

  (2)外建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付款证明;

  (4)已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分包方或转包方提供);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限

    当场

五、办结告知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及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三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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