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销售数量和应税劳务金额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四、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核销意见
六、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