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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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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销售数量和应税劳务金额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四、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核销意见

六、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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