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杨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二楼办税服务厅)
二、 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依法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的纳税人。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的办税员,向第十二税务所提交以下资料:
(1)
办税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办税员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无相关资质证书需参加办税员培训的,先向第十二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办税员培训通知》和《办税员培训报名表》(一式二份);经培训合格的,向第十二税务所提交以下资料:
(1)《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2)
申请培训时的《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原件;
(3)
办税员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 办理时限:
当场
五、 办结告知:
《办税员联系卡》
六、办理依据:
1、《关于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的若干规定》(沪国税稽[2004]54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办税员制度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6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