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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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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

2、从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的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办理时限

四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单》

六、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16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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