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办理条件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
2、从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的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办理时限
四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单》
六、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16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