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二、
办理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
(1)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90天内)
(2)开票有误,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票的次月内)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
(1)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因销货部份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2)
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
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
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1、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发票是否认证、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2)开票有误,尚未交付购买方的:
1、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发票有否交付购买方、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三)购买方申请开具的
1、开具内容为非扣税项目的(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无法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加盖“无法认证”章)及复印件;
3、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加盖“认证不符”章)及复印件(仅指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认证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加盖“认证相符”章)及复印件,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加盖公章或第一税务所所戳)。
四、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六、办理依据
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税征[2006]47号)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8号)
七、申请表式
相关申请表格请至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