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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75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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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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