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摘要
点击此处下载: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doc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黄兴路402号    电话:6570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