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沪国税所一[2005]9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令2005年13号令》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文《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精神。
凡符合各类内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企业财产损失清理完毕,并已作了帐务处理后的当年度至年度终了十五日内携带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六、九、十六所)申报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