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7号文)的规定,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5年11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10月份)起,对我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