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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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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征(2005)2号文精神,本市从今年6月份起全面推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我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已于2005年6月申报时开始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根据我局推进的要求,大部分纳税人已纳入培训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为此我局将对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单位进行补课,请各单位及时与主管税务所取得联系。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除外)、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实行明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即使是零申报的单位,都必须每人每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三、未参加《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操作软件培训的单位,请速与主管税务所或申通软件公司(本局305室)联系,也可以到上海财税网站免费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

  四、网上申报的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

  五、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必须报送《个人基本信息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纸质资料和三张表的盘片。

  六、纳税人因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要求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明细申报之后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当事人可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审核后,即时为其代开《完税证明》;纳税人要求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明细申报之前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需补报明细申报之前该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资料及盘片,再按上述要求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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