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在向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个体户,下同)收购其销售的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向属于单位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其自产农业产品,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而不得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提供农业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需注明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农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如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凭证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证明,则有关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二、对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管理
按照现行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现就本市范围内的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本市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户,不包括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时,在索取发票的同时,应要求对方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作为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证明。
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初级农产品,应要求销货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要求销货方在发票上注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以便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如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可以取得而未取得外购初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利用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相关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罚。
三、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
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外购的初级农产品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立初级农产品明细帐和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存情况以及生产领用情况,并真实反映相关农产品的损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