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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发票改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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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国税稽(2004)52号文规定, 2005年全国普通统一发票将改版,使用新的编码发票号码,200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现行使用的旧版发票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号码采用20位编码,包括12位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号码在右上角。没有 采用20位编码的为旧版发票。

二、现我局发售的部分普通发票已经是新版发票,部分种类现仍发售的是旧版发票,2004年12月27日以后,我局将全部发售新版发票。在这之前纳税人不要购买过多旧版发票,以免浪费。

三、2005年3月31日之前收到的2004年12月份开具的旧版发票仍有效;2005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旧版发票一律无效。

四、纳税人2005年1月1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旧版发票,并将未用完的旧版空白发票集中清理,缴销后才能购买新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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