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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认定纳入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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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根据沪国税流(2004)59号文要求,对新认定纳入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在月度内第二次以上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按4%的税率预缴已开具发票销售额的税款方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打印已开专用发票的清单,清单中应包含本月已开具专用发票但未预缴税款的明细清单和汇总数字。(为获取正确的操作办法具体操作前请先与维护部门或航天金穗咨询部门联系。)

2、填写纳税申报表。(暂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3、将相应税款存入纳税专户。

4、到申报窗口申报并到上海银行专柜缴纳税款。

5、凭已缴纳税单及其他原要求的资料到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发票。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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