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地税征[2005]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凡尚未纳入个人所得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速到各自的主管税务所补办参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培训”手续。
另外,凡2004年已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其2004年度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已经可以领取,请各扣缴义务人于2005年7月25日起,凭当月的已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至主管税务所领取。领取后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完税凭证》发放给每个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并做好相应的签收工作,今后如发生纳税人《完税凭证》缺失所引起的纠纷,由各扣缴义务人负责,税务机关将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