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对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依照上海市财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我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按本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的种类及适用于范围
为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内芯收取工本费6元(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本区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和地点
1、换证时间
我区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以通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准)
2、换证地点
除个体工商户另行通知外,其余纳税人到虹桥路188号办理换证。(请乘宜山路入口电梯至四楼)。
四、换证程序
1、纳税人即日起根据主管税务所通知,到虹桥路188号413室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妥后按税务机关预约的办理时间内,前来办理换证手续。
2、纳税人办理换证时需携带的资料(复印件请加盖公章):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换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部分资料说明:
如纳税人无法提供验资报告,请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我局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我局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21日起本区统一启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