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注册地址变动或经济类型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