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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业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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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以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工作日)

 

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

2、《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4、封存的发票及相关证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私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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