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以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工作日)
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
2、《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4、封存的发票及相关证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私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