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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业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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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以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工作日)

  

  1、申请停业的,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税务所税领取并填写《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一式三份)、《告知(承诺书)》,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承诺书》;

  (3)《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一式三份)及空白发票;

  (4)申请停业当年所有应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5)《发票购用印制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相关税务证件。

  2、申请延长停业的,向第四、五、六、七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税务机关同意停业时发放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延长停业登记也应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登记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提交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私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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