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以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五个工作日)
1、申请停业的,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税务所税领取并填写《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一式三份)、《告知(承诺书)》,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承诺书》;
(3)《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一式三份)及空白发票;
(4)申请停业当年所有应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5)《发票购用印制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相关税务证件。
2、申请延长停业的,向第四、五、六、七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税务机关同意停业时发放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延长停业登记也应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登记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提交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私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