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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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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个工作日

   

  向第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

  3、《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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