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工作日)
向第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
3、《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