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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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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工作日)

 

向第六、九、十六税务所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纳税人书面情况说明(包括①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联系征管事项、现申请正常经营等原因;②新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2《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诺书》;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提交的纸质资料均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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