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办结)
向第六、九、十六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告知(承诺书)》,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企业: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与外出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3、《承诺书》。
(二)、建安企业: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无中标通知书的,请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书》。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