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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遗失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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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工作日)

 

向第十六税务所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二份)、《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告知(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的收据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

2、登载遗失申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需刊登在中国税务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等);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略);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略);

5、《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6、《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略);

7、未遗失的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8、《承诺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应携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列举必须报送原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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