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以下简称非贸出证)手续,将有关的要求调整如下: 一、非贸出证的申请人及范围:1、非贸出证申请人为我局征管的境内、外机构及个人。2、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 二、受理非贸出证的机构:1、第四税务所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受理点,受理因房产交易行为所涉及的非贸出证。2、第六税务所、第九税务所受理由该所征管的单位、个人的非贸出证。3、第十六税务所在虹桥路188号3楼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上述三部门(征管)之外的单位、个人的非贸出证。4、境外个人在境内房产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需办理非贸出证的,可到各主管税务所或十六所受理点申请非贸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