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工作日)
向第六、九、十六税务所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告知(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企业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贴足印花税);
4、注册地、经营地房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贴足印花税);
5、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外地在沪分支机构)复印件;
6、基本开户银行开户证明及验资报告(无注册资金的除外)复印件;
7、企业财务制度复印件;
8、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复印件;
9、公司章程;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11、如为迁入企业,迁入前即为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原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12、《承诺书》。
提交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