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之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相关政策 1、《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受理部门 第一、六、九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