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时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用附加等暂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其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流程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审核后开缴款书给纳税人;
3、纳税人将税款缴纳入库。
三、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
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2号)。
四、受理部门
第一、六、九税务所。